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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打虎》

文章附图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继卣(yǒu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本案中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的报酬权。由于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此,商标注册时必须先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同时,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侧重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比较的角度,没有惯例审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如果一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享有合法性。但是不应该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版权,而版权也只有通过权利人自己主张才能得以让社会认知并获得报酬和享受各种财产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景阳岗酒厂未经刘继卣许可,将刘继卣创作的《武松打虎》组画中的第十一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潢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上使用,未为刘继卣署名。其行为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刘继卣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继卣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继承人裴立、刘蔷享有。故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山东景阳岗酒厂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上使用刘继卣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二、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山东景阳岗酒厂向原告裴立、刘蔷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谦内容需经本院核准);三、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山东景阳岗酒厂赔偿原告裴立、刘蔷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原告裴立、刘蔷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人家景阳冈酒厂的是注册商标为什么要赔偿人家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在这里就是一个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你的版权的作用就在这里了;

本案中为什么没有撤销景阳冈酒厂的商标?那就是已经过了5年了,但在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判决结果第一条:一、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山东景阳岗酒厂停止在其生产的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上使用刘继卣的绘画作品《武松打虎》,这个打击可能不亚于一个广岛原子弹爆炸的威力了。自己经营了10几年的品牌,眼睁睁地看着放在家而不能用,这个与有家不能归有啥区别?

后续报道:97年二审结束后,景阳冈酒厂沉寂了3年之后,与刘蔷协商刘蔷许可景阳冈酒厂使用该版权,每年许可使用费以该酒年销售额的10%返给刘蔷。